武漢市財政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
2017年10月31日 09:37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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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鄭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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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訴人:武漢美術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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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訴人:湖北省招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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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
(一)投訴人武漢鼎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武漢美術館“物業管理費采購項目”(項目編號:HBT-17170252-171803)中標結果提出質疑,因對采購人武漢美術館、采購代理機構湖北省招標股份有限公司的質疑答復不滿意。按照政府采購投訴程序向武漢市財政局提起投訴,我局于2017年9月22日依法受理。
(二)投訴人具體投訴事項
1、對中標價格的投訴
投訴人認為此次中標價格嚴重損壞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此次公示中標金額為325萬元,而投訴人的報價在公開唱標時顯示為最低報價,即265萬元。投訴人于2008年起為本項目采購人武漢美術館……中標價格雖未超過采購預算價,但遠高于投訴人的投標報價達60萬元。中標價格并未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嚴重損壞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特請被投訴人將評分的具體情況予以公示。
2、對評分標準的投訴
投訴人認為評分設置標準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20號)《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三章第十八條規定,此采購文件具有明顯傾向性或者歧視性等問題,給質疑人或者其他供應商合法權益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詳見質疑函)
3、對評標規程的投訴
投訴人認為采購人代表彭于虎,其對外宣稱職務為武漢美術館綜合部主任,但此代表人為該采購人單位非正式編制、合同制員工?!谪撠熋佬g館施工類招投標工作中被投訴,屬于失信行為當事人,應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二、調查核實情況
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本機關受理投訴后,依法進行了調查取證,對該項目招投標文件、專家論證意見、被投訴人書面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進行了書面審查,具體情況如下:
(一)該項目為服務類采購項目,招標文件中已載明評分辦法采用綜合評分法。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該項目評分辦法的采用、價格分值(20分)設置以及價格得分計算方法(價格分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投標價格最低價格分為滿分)均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經查投訴人武漢鼎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價格得分為滿分20分。
針對投訴人要求被投訴人將評分的具體情況予以公示的問題,依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的規定,評分的具體情況不屬于信息公開范圍。因此,投訴人對中標價格的投訴事項不成立。
(二)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一)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的規定,供應商對招標文件有質疑的,應當在收到招標文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蓖对V人在中標結果公告后對招標文件提出質疑,不符合《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招標文件的規定。
(三)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采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審委員會的,要向采購代理機構出具授權函”。彭于虎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該項目的評審,持有武漢美術館蓋章的采購人代表授權委托書。
按照《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文件規定,我局通過“信用中國”、“中國政府采購網”等渠道查詢相關主體信用記錄,未發現彭于虎列入不良信用記錄名單。投訴人至本決定下達之日止未曾提供禁止彭于虎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不良信用記錄證據。因此,投訴人對評標規程的投訴事項不成立。
三、審查處理意見
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駁回投訴人的投訴請求。
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該項目存在資格性審查認定錯誤,根據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原評審委員會對該項目進行了復審。評審委員會復審結論為:該項目共有4家供應商遞交了投標文件,有效供應商只有2家,建議該項目廢標。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第三十七條“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的規定,責令武漢美術館廢標,重新組織招標。
投訴人對本次投訴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漢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財政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江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武漢市財政局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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